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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5 15:10
  •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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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润萱 记者 万凌云)都说流言猛于虎,在职场中,这种造谣诽谤所带来的杀伤力是巨大的,不仅会造成个人名誉损失,甚至会影响个人发展前途。昨日,镇江润州法院介绍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高女士就不幸成为了“人言可畏”的受害者。

  院方告诉记者,原告高女士与被告戴某某曾是同事关系。今年4月,戴某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公司部分员工共计22人群发了一封邮件。这封邮件将矛头直指高女士,并盗取高女士朋友圈照片作为配图,编造诸多不实之言对其进行侮辱。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6月,戴某某变本加厉,更换账号发出第二封邮件。而且,这一次散布范围更广、内容也更加不堪入目。一时间,关于高女士的负面传言在业内迅速传开,闹得沸沸扬扬。

  事件的持续发酵,使高女士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7月,被迫从公司辞职的高女士,将发信人戴某某告上法庭。

  经查,两封涉案邮件确系戴某某发送,其在邮件中针对原告品德、信用、名声的评价,也带有明显的贬损、侮辱性质。同时,邮件向原告原任职单位的同事、领导发送,内容被收件人知悉,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属于传播散布行为,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的损害结果。

  根据涉案邮件的收件人身份以及范围,结合邮件中所使用词句的感情色彩,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在邮件中使用的带有贬损和侮辱性的言辞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承担赔礼道歉等相应责任,故判令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信息(要求全部人可见),并在镇江的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致歉,同时赔偿5000元。

  主审法官表示,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在公司内部散布不实消息,甚至有意且恶意向大众传播,造成原告在公司内部和业内的形象受损,蒙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应当对其群发邮件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 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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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4-24 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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