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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警方监控公共场所侵犯隐私权?

.  2002-09-21 11:26  

    广东佛山警方在佛山市区燎原路安装电视摄像镜头,对该路实施全天24小时监控的行为一经媒体披露,就遭到了激烈的批评。人们以为这又是行政权力扩张,挤压私权利的新典型。9月13日《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刊登李方《关于佛山警方监控燎原路的思考》一文,该文表达了作者对佛山警方监控燎原路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担忧。但是笔者以为,在这里并不存在明显的公权力挤压私权利的情形,不存在公民的隐私权受侵犯的问题。

    我们不难发现,公权力的出现,是因为社会有纠正一部分社会成员危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促进全社会公共福利的需求。而当公权力得到全社会的认可之后,它的行使也必须围绕公共福利和社会秩序的目标来进行。同时,公权力在追求公共福利和社会秩序的过程中不能侵犯公民固有的,不可侵犯的私权利,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以充分尊重私权利为前提。这两个框框是决定公权力行使是否合法的基本评判标准。

    佛山警方监控燎原路的目的显然是正当合法的,但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与警方监控可能存在矛盾的是公民的隐私权,而在这里,笔者认为警方是对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并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所谓隐私,乃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人隐秘。在大庭广众之下,众目睽睽之中,有何隐秘可言?公民任何的言行举止,都在大众的眼皮底下,隐私权到底附着于哪个隐秘之上?在公共场所设置监控设备,这并不是什么稀奇事。无论是在银行,还是在酒店;无论是在本土,还是在外国,都是普遍存在的。正如李文所介绍,香港警方在香港夜生活集中地带安装监视摄像镜头不是最终得到社会大多数的认可么?

    从实体角度来看,正如笔者所分析的一样,佛山警方的行为的合法性是不容质疑的,那么它又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行政权力来源于代表机关的授权,但这并不是说,行政权力的每一次具体行使也要有代表机关的授权。对公共场所的监控与针对个别公民的跟踪性监视监听有本质上的区别,前者不过是警方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而针对特定区域采取的一般性预防措施,要求它得到特别授权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合常理的。

    李文字里行间所透露出来的对公民权利执著追求,对公共权力高度警惕的精神,让笔者肃然起敬。但是我们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自由主义者身上的“权力过敏症”的传染。对公共权力机关的过分苛刻,对公权力行使的过敏,对整个社会的福利以及公民的个人利益而言,未必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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