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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68个死刑罪名 中国离废除死刑还有多远

环球  2004-06-02 20:12   杨士龙

    《环球》杂志:我国的死刑政策和执行情况怎样?

    刘仁文:从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刑法修订,我国死刑立法没有减少,死刑适用还扩大到许多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这是就横向看。从纵向看,1910年改革后的《大清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有20余种,1911年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有19条,但时隔近一个世纪,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死罪却是其3倍之多,难怪有的刑法学者坦言:“我国刑法规定68个死刑罪名,确实太多。”

    在死刑适用上,许多保留死刑的国家一年也难得判决一两个死刑犯,即使判决了,也还有种种救济程序,最后真正执行的微乎其微。虽然我国对死刑数字实行不公开的政策,但中国每年判决和执行死刑的人数最多已是一个公开秘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前些年,“从重从快”提得多了,而少杀、慎杀提得少了,至于确保少杀、慎杀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则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特别是在各种专项“严打”、季度“严打”时期,在“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驱动下,“不可多杀的死刑政策发生了动摇,死刑随之大量适用。

    《环球》杂志:出现这种状况,原因何在?

    刘仁文:因为我们在死刑问题上,还存在这样几个误区:

    误区之一是认为我国国情特殊。其中包括:“有什么样的犯罪就有什么样的刑罚,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犯罪猖獗,需要用死刑来杀一儆百”;“判处犯罪分子的死刑,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是为了更多人的人权”;等等。误区之二是迷信死刑的威慑力。1997年修订刑法时,我们的立法机关认为,现在“社会治安的形势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言下之意是保留这些犯罪的死刑,就可以有效地遏制和预防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和经济犯罪。误区之三是群众拥护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环球》杂志:为什么说是误区呢?

    刘仁文:针对第一个理由,大家需要思考,中国作为拥有5000年文明的国家,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我们的国情究竟特殊到何种程度,可以置身于联合国关于废除和限制死刑的决议之外?既然连印度这样民族纠纷、宗教矛盾和种姓制度残余引发的社会矛盾都异常尖锐的发展中大国都能做到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呢?

    死刑究竟有多大的威慑力?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那些保留死刑甚至大量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安,要好于那些废除死刑或很少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安。联合国在1988年和1996年组织的两次关于死刑与杀人罪的关系的调查中,都得出结论说: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长期以来,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了以“群众拥护和支持”来证明某项规定的合法性。然而,如果我们不只是简单而笼统地宣传死刑的正面作用,而能公开死刑数字,以及死刑误判错判的情况,还有专家们依据公开的死刑资料所作出的一些不利于支持死刑的研究结论,相信群众对死刑的认识就不会是好声一片了。况且,我们适用死刑的每一种犯罪并不一定都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一些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不判处犯罪分子死刑并不一定招致多大的民愤,有民愤的案子主要还是集中在蓄谋杀人这类剥夺他人生命的恶性案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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