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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9月27日电 9月27日上午9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作为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的代表,在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事项作陈述发言,对在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中对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所作调整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1、除工薪所得扣除外,个人还有其他专项扣除。
陈述指出,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等,都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因各地工资收入水平和缴付比例不尽一致,按上述“四金”提取比例占工资总额的20%测算(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占工资总额的8%,医疗保险金占2%,失业保险金占1%,住房公积金占5%—12%),允许扣除额度一般在每月200元—500元之间。
此外,中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除工薪所得外,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因此,工资所得扣除不是个人所得的全部扣除。如果把“四金”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综合计算,实际上总的扣除会大大地超过1500元/月扣除水平。
史耀斌指出,从税收公平角度讲,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因素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是有道理的,也是今后改革的方向。但在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制度下,难以归集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并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专项扣除。在今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时,我们会解决这一问题。
2、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有利于税收公平
史耀斌在陈述中指出,我们在确定1500元扣除标准时已适当兼顾了东部地区生活费用支出较高的现实情况。如果实行地区税收差别待遇,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会加大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形成税收逆向调节。同时,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也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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