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济南12月1日电 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明确规定,高新区的行政及其他管理事项授权高新区管理机构办理。这在法律上进一步理顺了高新技术工作的管理体系,确立了高新区的法律地位。
山东省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授予高新区管理机构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可以依法将高新区内经济管理、基本建设的相关行政管理以及其他管理事项授权高新区管理机构办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授权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另外,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直接办理有关业务,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配套服务。经海关批准,高新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作为一份法律文件,《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的通过标志着山东高新技术的发展已经步入稳定、规范的轨道。据了解,2002年到2004年,山东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由1952亿元提高到4672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4.7%提高到21.9%,高新技术产业真正成为带动全省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