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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施“阳光工程” 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权

2006-01-06 19:04   中安在线  

  新华网深圳1月6日电 《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日前制定出台,重点加强对全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等公共权力运行、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努力实现阳光管理、阳光执法、阳光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实施意见》提出了党务、政务、法务、医务、校务、居务、企务等7个公开领域,规定了59项重点公开内容,并强调各项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外,凡社会普遍关心、关系公众利益、涉及公平正义的管理、服务和执法事项,都应在适当范围内,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同时,还规定了4项公开原则:公开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开的内容应实事求是,禁止弄虚作假;常规信息定期公开,非常规信息即时公开,各项公开一律实行免费;公开工作应接受民主评议、公众评价和舆论监督。

  《实施意见》全面规范了各项公开工作,对牵头责任单位、公开的重点内容、公开的形式等都统一作了规范。同时,设计了一套有效的保障制度,要求各牵头负责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建立并落实五大制度,即公开事项告知制度,依申请公开和投诉问责受理制度,内部检查和专门督查制度,公众监督评价制度,有责、明责、问责的责任追究和“买单”制度。

  由于《实施意见》规定的59项重点公开内容未包括应该公开的全部事项,因此,《实施意见》要求各责任单位要以《实施意见》规定的内容和上级规定应该公开的事项为重点,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将全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以及公开形式、范围、时间等,编制成公开内容目录,报牵头负责单位批准后公布,并按目录实施公开。同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社会需求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开内容目录,不断扩大公开事项范围。

  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就未统一公开或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署真实姓名、附有效证件,向有关责任单位提出公开申请或就公开工作投诉问责;有关责任单位接到申请或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当即或最迟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答复公开申请或投诉问责的核查处理结果。(李南玲)

编辑: 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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