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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又见3000万。
3000万第一次,台币。2004年5月,台湾鸿海(即富士康母公司)起诉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理由是她的一篇报道暗指其产品价高且品质有问题,要求地方法院“假扣押”旷文琪财产3000万。经各界努力,同年12月,鸿海撤诉。
3000万第二次,人民币。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两位记者,理由是他们关于富士康“超时加班”与“血汗工厂”的报道不符合事实,索赔3000万。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中院查封了两位记者的财产,他们的房产与银行存款被冻结。
富士康不在意起诉的结果,富士康只在意起诉本身。因为结果在预料之中,富士康必然撤诉。如果富士康真正想打这场官司,它不会不知道,应该起诉的对象是报社而不是个人。富士康不会不知道,起诉,相当于自己在十多亿人的目光下裸奔。
富士康决定裸奔,它起诉了,它太在意起诉本身。
原因一,富士康知道,以经济实力为标准,自己是一座山,而两位记者就是两棵草,倾山岳之重压向两棵小草,无论最后结果如何,两棵草都会受到沉重的打击。这是一种表态,向天下媒体与媒体从业者宣战:小心老子使钱砸扁你。
原因二,富士康在回应海外质疑。因为一旦“血汗工厂”传闻属实,富士康可能失去市场准入资格,无异灭顶之灾。此一重原因,胜过第一重。为此,富士康不惜裸奔,裸奔总胜过灭亡。
富士康的底气来自哪里?真相尚不明朗。富士康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违反了现行法律,新闻中有报道,相关公司如苹果公司有报告,偏偏,我们看不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实质性介入与信息发布文本。
记者的采访权需要保护,不代表记者可以无中生有、指鹿为马,如果职能部门的调查结果显示,记者报道为子虚乌有,富士康当然可以起诉;反之,如果记者报道属实,有职能部门的调查报告为证明,富士康敢起诉吗?
然而,我们看不到这样一份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到底是不作为,还是另有隐情?
也许富士康确实比其它一些完全的血汗工厂做得好,然而,比恶劣的违法者做得好,绝非其他违法者违法的理由。富士康诚然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但督促这个企业依法办事就一定会吓跑这个企业吗?或者当一些劳动者长期得不到合理的收入,因而导致了他们消费能力与消费欲望下降又从根本上阻碍了多少新的就业机会呢?这不应该是相关职能部门畏手畏脚的理由。
状告记者,富士康也许只是想将关于“血汗工厂”的民愤转移到店大欺客的霸道形象上来,最后将自己在未来的撤诉、丢面子作为最终结果,于是“血汗工厂”的质疑就被搁置一旁了。裸奔不要紧,如今以裸奔为荣的大有人在。大家都去关心几个记者了,于是大家都中招了。富士康笑了。
但问题是,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以展示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的真相,只是媒体与记者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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