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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个人在一年内换购房须缴纳税保证金

2006年09月01日16时27分   中安在线

     税务总局:不提供房屋涉税资料的,可将住房转让收入1%-3%定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最初要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所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释说,对二手房所得征收个税政策进行完善和细化,主要出于三个因素考虑:一是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该负责人还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30日明确表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的契税信息,加强其他税种管理。该负责人是在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作上述表示的。他还说,7月18日下发的通知是对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要求的具体化。 >>>点击详细

  国税局:换购住房符合条件可免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指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转让家庭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表示,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造成税收收入流失。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因此,各地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同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强调,8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使得现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来源: 新京报    日期:9月1日   编辑: 汪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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