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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惊异的法官“渎职”案

2006年09月05日18时11分   中安在线

  法官的一次“疏忽”

  2001年10月,时年42岁的温州泰顺县法院法官黄家恒独任审判一起盗窃案,罪犯董正炬被判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黄家恒没有让董入狱服刑,而是选择让他监外执行。原因是他看到董的腿上好像有伤,董手上有一份福建省某医院的医疗证明。

  按照程序,黄可以选择自己办理监外执行手续,也可以把案子移交给审判监督庭审查办理。但这些,都被他“忘”了。他匆匆把案件归档,“自己不执行,让别人也永远无法执行。”

  在本该服刑的2年时间里,有过前科的董正炬在脱离监管的情况下,跨浙闽两省犯下持枪入室抢劫、绑架等多宗重案,受害者达十多人。2003年5月23日,董正炬被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民警在审讯时惊讶地发现,按照2001年10月17日泰顺县法院的判决书,当时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的董正炬,该段时间本该呆在监狱里。

  谁让董正炬逍遥法外,致使无辜者受害?黄家恒的错误很快被查出,他遭到泰顺县检察院立案侦查,2005年7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取保候审。

  无罪判决引争议

  “当时,我们怀疑他们之间有交易,但没有确切证据。如果有交易,我们就可以定他受贿或徇私枉法罪,而不是玩忽职守了。”时任泰顺检察院检察长的黄清钰说,董正炬的姐姐曾告诉检察机关,她的弟弟曾托人找过法院。

  即使是董正炬的姐姐,也对董获得莫名其妙的自由毫不领情。她一直认为,某种意义上,是黄家恒“害死了”董正炬,“如果法官严格按照法律来办,我弟弟就不可能在社会上混,也不会有这种后果。”

  但黄家恒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7月2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他无罪。判决书说,黄家恒在董案判决生效后,既未将董交付执行,又未将案件材料移交审查是否办理监外手续,而且将全部案件归档,属于失职行为,存在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但不构成犯罪。

  “这简直是开玩笑。”承办此案的瑞安市检察院公诉科长林正览说,《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这应该是一种加强的关系,而不是并列的关系。正是有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的状态,才会导致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

  今年8月9日,瑞安市检察院已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

  怎么样监督法官

  “这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黄清钰说,如果法院的认识成立的话,法官的渎职行为将很难被追究。

  按照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只是指导关系,应依法独立审判,而不能逐级请示。但据黄清钰了解,该案审判前,瑞安法院就已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法院请示过审判意见。

  法律规定,能监督法官的只有人大和检察院。人大只是从程序上的一般监督,对案件的个案的实质监督权,归由检察院。但黄清钰说,现在这种权力变得很脆弱,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法院手中。

  “从这个案子上,他未判先请示,实际上剥夺了检察院的抗诉权。”请示制度的存在,实际上就夺了检察院的抗诉权,而抗诉权是监督权的主要组成部分。“被剥夺抗诉权,我们还怎么监督法官?”

  让瑞安检察院和泰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颇有微词的还有另一件事。黄清钰说,不知道什么原因,被取保候审期间,黄家恒还在履行法官职责,而且是换到了审判监督庭。

  目前,案件仍在抗诉阶段、判决尚未生效。

来源: 文摘周刊    日期:9月5日   编辑: 曹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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