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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污染事连续发生 专家:治污应加大惩戒力度
2006年09月15日08时24分   中安在线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常纪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行的环境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这是环境污染事件频发而责任人却很少得到相应惩罚的重要原因。”

  常纪文认为,首先,环境产权不明确。究竟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环境资源所有权,追究环境污染制造者的违法责任,欠缺具体规定;其次,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只能重点监督重特大污染事件,对于地方上的污染事件,只能依靠当地政府的自我监督,但因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这种监督往往形同虚设;第三,在法律责任方面,我国现有法规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偏轻。

  常纪文认为,要想有力遏制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必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力度。在民事责任部分,则应该通过立法扩大赔偿范围。同时,要加强公众司法监督作用,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努力解决污染受害者的维权难题。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研究中心法规室陈赛博士介绍了有的国家设立“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中心局”的经验,这种中心独立于地方政府,成员由警察、医生、生物学家、化学家等组成。该中心可以筹备建立若干专业检察院,或通过适当方式使部分检察院具备环境领域的专业水平,对蓄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个人或企业提起公诉。

  她介绍说,“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中心局”的成立可以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领域的工作力度,提高环境执法的专业化程度,使地方性的、单专业领域的环境执法职能上升到国家层面。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9月15日   
编辑: 罗时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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