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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务信息公开将保护个人信息
2006年12月11日16时59分   中安在线

  最近记者了解到,全国政务公开理论调研成果显示,正在积极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组长秦海在最近举办的政务公开理论研讨会上表示,国家有关部门在研究和制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已经对保护个人信息和政务信息公开的关系做出了安排。他说,条例的例外条款规定,凡涉及个人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只有特定条件下,如果个人同意,公开后获得的公共利益大于受保护的个人利益,或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生命财产等,才允许公开个人信息。这样的安排充分考虑了对个人信息权的尊重。

  “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对个人权益造成侵害,对个人信息保护预先给予考虑,十分必要。”秦海说,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公开为辅”,一般不予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他人的个人信息,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首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向公众公开其在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各种信息的行为。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如何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保护个人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创新、建设效能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保障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秦海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涉及隐私权和信息权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虽然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但维护隐私权利、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却十分强烈。(记者张泽远)

来源: 新华网    
日期:12月11日   
编辑: 罗时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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