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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28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将在我市召开,会议将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据介绍,这次修订以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原《实施办法》的框架和
结构,从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财产权益、法律责任7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条款由原来的46条扩充为49条。其中新增5条,删除2条,修改20条。
进一步明确女职工怀孕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
据了解,目前我省一些企事业单位妇女在劳动就业中仍会受到不公正待遇,劳动权益保障尤其是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针对这些问题,《修订草案》与原稿相比在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增加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育期受特殊保护,用工单位应酌情减少劳动定额,缩短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各单位录用(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其中约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内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其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该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但女职工要求终止的除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普查普治。卫生部门至少二年组织一次对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
明确提出“禁止性骚扰”
为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禁止性骚扰”。为了使这一规定更具操作性,《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列举了性骚扰的具体表现形式: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的性骚扰。另外,第四十六条还表示,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省妇女维权工作的一个亮点。《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以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议为基础,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综合治理,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第三十九条其中表示,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求助或知情人进行举报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调解。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加害人予以行政处罚。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第九条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女性代表所占比例应不低于25%。第十条规定,选拔任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任用女干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女领导干部。
另外,第四十四条表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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