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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垂范 政府机构被列入我国节能法监管重点
字号    2007年11月05日10时01分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资料图片:9月23日晚8时,上海市浦东建筑群景观灯熄灭。上海作为全国性的节能减排体验活动城市之一,当晚8时至8时30分熄灭外滩、浦东建筑群景观灯。此次活动用熄灭景观灯半小时的方式,给人们以全新的节能体验,倡导全社会节能理念。新华社记者 伍婧丹摄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了公共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

  修改后的节能法专设“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公共机构若违反上述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周玮丁冰)

编辑: 罗时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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