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会同江浙皖制定长三角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

中安在线   2020-04-22 06:39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杨帆   编辑:

  4月21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下一步工作举措。

  1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场有记者提问: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之前国务院也批复过相关方案。请问目前这方面的进展如何?下一步还有哪些举措?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裘文进表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试验。

  2014年8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明确要求选择一些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2015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确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辽宁沈阳等8个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2016年4月,国务院批复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

  四年来,我们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下,依托国家科创中心建设推进机制,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方面,着力优化服务国家战略的创新布局。争取国家支持建设硬X射线自由电子激光装置、上海光源二期等新一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李政道研究所,实施10个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大力提升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集中度和显示度。

  另一方面,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强化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制度供给

  一是着力“自主改”,聚焦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体制机制瓶颈,在政府创新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创新投入、创新人才发展、开放合作等6个方面开展自主改革探索,涌现了一批典型案例,有些自主改革探索经验已纳入科创条例。比如,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机构等投入可视同于利润(第二章、第十二条)。

  二是加快“先行试”,国务院授权上海在创新创业普惠税制、投贷联动、改革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制度、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发展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海外人才永久居留便利服务、改革药品注册和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国家科学中心运行管理制度等10个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

  国务院决定向全国复制推广的三批共56项创新改革举措中,有12项来自上海,占总数的1/5。比如,开展海外人才永久居留便利服务试点,率先探索海外人才永久居留的市场化认定标准和便利服务措施,允许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沪创新创业等,目前已复制推广到全国。

  部分国家授权的改革举措经验已经纳入科创条例。比如,国家授权上海“试点从事科技研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办时允许国有资产份额可突破合法总财产的三分之一”,我们结合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成立了新型研发组织“上海国际人类表型组研究院”,该项举措已经作为科创条例固化下来(第二章、第十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可直接申请登记并适当放宽国有资产份额比例要求”)。

  下一步,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制定覆盖长三角全域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有关要求,我们正在会同江苏、浙江、安徽省制定长三角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准备在推动创新资源统筹布局、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科技成果协作转化、新兴产业协同发展、创新要素共享流动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以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组织创新、模式创新,加强系统集成,将长三角区域建设成为全球重要创新策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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